企业防范用工风险三——灵活设计劳动合同条款

日期:2011-09-30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923 [-] 扫描到手机

       (一)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宜过细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条款是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必须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对工作地点的调整须经双方协商而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故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岗位不是很同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断变更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较大的范围,如工作地点约定为公司注册地,即在某城市的某个区,也可约定为某城市。当然,用人单位须在规章制度中对岗位作一定的说明,以确保变更合同的合理性。

      (二)对工作岗位设置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时,用人单位如想掌握一定的调整员工的主动权,可以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设置,一个较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先对员工的工作岗位约定一个较短的工作岗位期限,在该工作岗位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重新聘用员工到一个新的岗位。

     (三)增加一些弹性条款

      用人单位不可能罗列出全部可变更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设计该条款时,增加一些弹性条款,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及乙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职务作一定的调整,工资报酬也随之变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要对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形及岗位职责要求有详细描述,平时对劳动者本身的情形变更作记录当约定的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即可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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