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梳理

日期:2023-03-08    作者:许有根   来源:咖律网 阅读:328 [-] 扫描到手机

一、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2.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具体怎么分配?

1)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2)入职、离职时间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或离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和离职时间。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

4)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证明原因及依据;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

5)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例外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6)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等待遇问题

劳动者主张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例外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7)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 赔偿金问题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 赔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以及合同到期终止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8)工伤待遇问题

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 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