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职业病诊断指南及安徽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公示 (截止2023年4月19日)

日期:2023-03-30    作者:许有根律师   来源:法务王 阅读:1436 [-] 扫描到手机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备案回执编号 有效期 备案诊断项目 联系电话
1 合肥市职业病防治院 合肥市望江东路204号 皖卫职诊字[2004]第008号 2023.7.3 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布氏杆菌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0551-63672090
0551-63672040
2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滁州市南谯区醉翁西路369号、滁州市琅琊区鼓楼街忠佑巷12号 皖职诊备字(2023)第 1 号 2028.3.2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0-3526018
3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大路南 皖职诊备字(2021)第1号 2026.11.15 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0554-7626568
4 六安市中医院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人民路76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2号 2026.11.15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0564-3597390
5 阜阳市人民医院 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501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3号 2026.11.15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8-3010026
6 六安市人民医院 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西路21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4号 2026.11.15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64-3212097
7 黄山市人民医院 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4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5号 2026.11.28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9-2521059
8 亳州市人民医院 亳州市谯城区杜仲路616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6号 2026.11.28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 0558—5675927
9 安庆市立医院 安庆市人民路352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7号 2026.11.28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0556-5225001
10 池州市人民医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3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8号 2026.11.28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66-2816297
11 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27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9号 2026.11.28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 0555-2956907
12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市中心医院) 蚌埠市胜利中路38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0号 2026.11.28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2-2058901
13 蚌埠市传染病医院(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职业病防治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红旗三路160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1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其他职业病 0552-7287109
14 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 铜陵市北京东路1237号、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577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2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0562-2603298
15 宣城市人民医院 宣城市宣州区环城北路(街道)15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3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 0563-3033508
16 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81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4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 0554-3642090
17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砀山路2868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5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0551-63672555
18 淮北市人民医院 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西路66号 皖职诊备字(2021)第16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61-3055013
19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安庆市宜秀区宜秀大道与集贤北路交叉口(龙山院区) 皖职诊备字(2021)第17号 2026.12.30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

0556-5865011

0556-5865076

20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芜湖市鸠江区赤铸山东路1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1号 2027.1.13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0553-2676060
21 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 芜湖市赭山东路3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2号 2027.1.13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 0553-5939536
22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1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3号 2027.1.13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0561-5252397
23 皖北煤电集团职业病防治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125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4号 2027.1.13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7-3972888
0557-3972858
24 芜湖市眼科医院 芜湖市三潭路378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5号 2027.1.13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3-4812773  0553-4836901
25 铜陵市立医院石城医院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1446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6号 2027.2.14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62-7110432
26 中煤矿建总医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建设北路12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7号 2027.2.14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0557-3322487
27 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 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8号 2027.2.14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557-3040663
28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马鞍山市湖北路45号 皖职诊备字(2022)第9号 2027.3.2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 0555-8222299

 来源网址:https://wjw.ah.gov.cn/public/7001/56171001.html

 

职业病诊断流程:---------------------------------------------------------------------------------

来源网:http://www.ahhfsy.cn/UserData/DocHtml/1/2020/10/21/959567043689.html

 

职业病维权常识:--------------------------------------------------------------------------------------

01什么是职业病?
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来源有哪些?
答:(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系,包括:
①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第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②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布氏杆菌。
③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碳疽杆菌、其它如森林脑炎病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使通风不良等;
②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起;
③由不合理的生产过程所致的工作环境污染。
03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以上内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04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哪些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05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如何确定申请时间?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06劳动者退休后患职业病是否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尘肺病等职业病有一个潜伏期,劳动者工作时可能接触到职业危害,但症状可能要若干年才能表现出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部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要曾经有接触职业危害的职业史,即使退休或解除了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再接触新的职业危害的历史,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7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属于职业病?
答:目前是物流、驾驶员、搬运等 岗位多发的疾病,很多企业及劳动者都很关注此病能否列入职业病范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病种。
腰椎间盘突出是一种累积性疾病,可由多钟原因引发,工作原因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诱因或者是其中的一种因素。
腰椎间盘突出并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之内,也非由于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因此,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0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解除和裁员解除,均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因此,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用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常见职业病:尘肺、噪声聋、中暑、哮喘、过敏性肺炎、手臂振动病、冻伤

 

 

职业病就诊指南:-------------------------------------------------------------------------------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职业病诊断机构只负责茂名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就诊,劳动者认为本人身体健康受损与职业病相关,可向本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人责任。

一、请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二、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对):
(一)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职业病诊断就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
2.职业史;
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
7.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
8.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四、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当事人对所申报和提供的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越详尽、完整,越有利于明确作出诊断结论。
五、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六、职业病诊断,应当缴纳职业病诊断相关费用。职业病诊断费用一经缴交,不予退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处理。
七、职业病诊断就诊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职业病诊断就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2021.1.4施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职业病省级再鉴定:---------------------------------------------------------------------------
https://wjw.ah.gov.cn/site/tpl/11631?ssqdId=4028e69d801c8e4b0180f4ded7230626&ssqdCode=bc5c0c3eac6a4eaabe6f3cb2b094515d&activeId=31416866#sect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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