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正确处理“不能胜任”与合同解除
日期:2011-09-30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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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能胜任”与“末位淘汰制”很多企业将其划为等同关系。这两者之间等同关系是否成立,在怎样的“不能胜任”情况下,企业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关于“不能胜任”的问题,企业首先要明确员工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同时要告知就职此岗位的员工;通过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周期考核。“不能胜任”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当以上所有“不能胜任”条件全部满足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胜任的事实和制度存在瑕疵时,必须协商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很多企业HR也许都会倒背如流,但是,真正能够将其中的“从点到面的细节”理解并且应用于公司管理中,是一件复杂的“工程”。所以希望企业能认真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避劳动纠纷,防患于未然。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