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常用法条总结

日期:2011-07-31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011 [-] 扫描到手机

劳动法律法规数量多而庞杂,但在实际案件中使用的并不多,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些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三十三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七、最高法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意向的,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补发拖欠员工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