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可以起诉请求解除股东资格

日期:2019-03-13    作者:王东敏   来源:法律之树 阅读:1105 [-] 扫描到手机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未经他人允许,获取他人相关信息及凭证,以他人名义设立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冒名登记股东,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股权是基于投资关系形成的,股东不仅享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和责任。例如,实际缴纳出资义务,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和责任,股东的清算义务和责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等。被冒名登记的股东身份不解除,有承担上述义务和责任的风险。此外,由于股权属于投资类资产,还有可能面临其他经济后果,例如,缴税问题,有关资格的限制(限购低价房、享受补贴、低息贷款)问题等。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冒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属于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被冒用人依法可以行使诉权,获得司法救济。

一、案由和诉讼请求的确定

案由是法院对涉诉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类别名称,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即需要准确定位。这类纠纷是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在《民事案由规定》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选择比较贴近的案由,例如,第244条规定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可以选择使用。

因公司登记内容不准确、虚假登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故原告起诉时的具体诉讼请求可以主张,解除股东资格,变更相关登记内容。

二、被告的确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通过一定法律关系获得股权后,由公司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股东进行登记和公示。

根据股东登记的路径,被冒用名义登记有可能发生在两个环节上:一个是个别实际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设立股权后请求公司登记,公司对冒名不知情;另一个是公司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本公司股东,公司对冒名是知情或应当知情的。

原告知道冒用名义实际行为人的,可以实际行为人和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不知道具体行为人的,可以仅以公司为被告,请求行为人停止侵犯其姓名或名称等身份权利,解除股东资格,由公司撤销股东登记。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原告起诉主张解除股东资格、取消登记股东身份的案件,被登记为股东、没有参加设立股权法律关系,属于基本案件事实。登记股权的事实,原告起诉时应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情况,登记设立股权所依据的文件虚假,等等。没有参加设立股权法律关系的事实,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举证责任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或公司承担。

实务中,还存在默许实际行为人、公司使用其名义,以及为了逃避股东义务和责任,而主张被冒名的情形,应注意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