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调查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7个路径增加偿债来源

日期:2020-11-17    作者:杨巍律师   来源:最高院裁判规则 阅读:1507 [-] 扫描到手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权利,但现实中的问题是,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很难获取到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我们结合自身经验和相关司法案例,试图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

调查方向

1.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常是调查股东抽逃出资的重点方向,可通过调取公司接收出资的银行账户在股东出资后半年至一年的交易明细,核查出资款有无转出至股东、股东关联主体的银行账户。

2. 银行账户真实性

不管你信不信,现实中真的发生过工商档案记载的公司接收股东出资的银行账户是虚假账户的案例。

例如,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异210号案件、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执异27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股东验资报告记载的注册资本缴存账户,并非真实存在的账户。

3. 验资报告真实性

同样离谱的是,现实中确实发生过债务人股东伪造验资报告的案例。

例如,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异210号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向工商部门提供的验资报告不是该所出具的报告。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3种情形(虚假利润分配、虚假债务、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该规定中的三种具体情形股东均对抽逃出资行为进行了包装,通常比较隐蔽,较之股东直接从公司账户将出资款转出,取证难度较大。

调查路径

1. 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档案(很重要)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据此,律师可以较为便捷地查询被执行人的书式档案资料(即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通过查询该资料,可以获取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验资报告(如有),并有可能获取到通过隐蔽行为抽逃出资的端倪。

需要关注的是,由于上述通知的发布时间是2020年7月13日,部分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还未严格执行,申请通过通知中的方式查询书式档案资料时,需要提前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可行性。如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拒绝以该方式查询,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查询。

2.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杀手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非常值得庆贺的是,从该规定中的审计权力出发,目前已有多个法院在执行阶段支持通过向律师开具调查令或法院自行调查的方式,向银行调取债务人接收股东出资的账户在出资日期前后一定期限的交易明细。

通过这一方式,确有多个案例(不完全统计)发现了债务人股东将出资款转走的抽逃出资证据,并成功追加债务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例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执异37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执异67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执异512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执异52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执复27号、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执异36号、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20执异13号、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执异30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执异71号、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执异75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执异7号、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执异478号、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执异15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727号。

而且,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还能调查核实债务人银行账户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等抽逃出资相关证据。

例如,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异210号、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执异273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发现债务人出资账户是虚假账户。

3. 向债务人出资账户汇入1元钱

如果债务人接收股东出资的账户是虚假账户,通过向该账户汇入1元钱的方式可以初步验证账户的真实性,如果不能汇入,则可以初步判定账户虚假。当然,不能汇入的原因也有可能该账户已注销,最终需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的方式向开户银行调查核实。

4. 向公安机关举报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根据该规定,目前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刑事责任,只追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恰好债务人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该路径也是值得尝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87号案件中也明确指出:依常理,债权人若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怀疑又不能依法取证的话,其应穷尽包括工商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在内的救济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目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有: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5.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

受前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影响,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基本不再追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而且,2020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关于注册资本瑕疵的规定仅针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商事主体,似乎对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的公司类别限制的态度逐渐明朗。

但是如果恰好债务人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该路径也是值得尝试的。

6. 联络债务人财务人员、高管

债权人如果有途径可以联络上债务人的财务人员、高管(尤其是已离职的人员),则也可能有机会发现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端倪,并可根据该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7. 联络债务人其他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证据

债权人如果有途径可以联络上债务人的其他股东,则可以争取该股东配合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阅债务人公司账簿(针对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查账的方式获取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

以上途径,不一定有用,但是均值得尝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法治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