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装修失明 房主担责3成

日期:2011-07-31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057 [-] 扫描到手机

 

 

  2010年10月上旬,云南威信县双河乡村民王永远伙同杨某、王某某与本乡村民陈某某就房屋装修事宜进行协商(三人均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就工程内容、工程价格、工程款的结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设备和原材料的提供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原告等人便于同月14日开始动工(未订立书面协议)。在搭建脚手架时,原告右眼被铁丝刺伤,经医治无效而失明。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王某某右眼受伤后,因向陈世元索赔未果,遂将陈世元告上法庭,诉求赔偿各项损失76041.44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为被告装修房屋,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被告提供的铁丝属刚性铁丝不符合施工要求,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是承包给王某某施工,原告是王某某找来干活的工人,自己并未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另外,因施工时需用铁丝,被告立即去购买,待回来时原告已经受伤。自己并未要求原告先使用家里剩下的刚性铁丝。综上所述,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杨某、王某某虽未与被告订立书面装修合同,但双方就工程内容、工程价格、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方式、设备和原材料的提供等内容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内容反映了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原告等人是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为被告完成装修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是共同承揽人,其与被告之间不属雇佣关系。被告明知承揽方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将其房屋装修工程承揽给原告等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原告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也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仍承揽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定做人提供的铁丝不符合要求仍然继续使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当地民用住宅建造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力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房主陈世元被判决赔偿王永远各项损失19394元。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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