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抽逃出资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9-03-05    作者:初明峰 刘磊   来源:头条号 | 原创 阅读:1091 [-] 扫描到手机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因抽逃出资而引发的补足债务,不能因该抽逃是违法行为直接认定非法债务系单方债务;应结合抽逃资金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是否存在共同出资的承诺而定。

裁判概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单方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出现抽逃出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该抽逃出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对该抽逃出资款项的返还不承担责任,即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摘要:
1、杨晓杰与李熠系夫妻关系,2010年之后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晓杰成为安亚公司股东,后被查明杨晓杰在该公司增资过程中存有抽逃出资行为。
3、安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晓杰与李熠共同返还抽逃出资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杨晓杰因抽逃出资所承担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杨晓杰因抽逃出资所承担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李熠无需承担共同责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杨晓杰对安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490万元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利息损失,但该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由杨晓杰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抽逃出资实际是安亚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杨晓杰和李熠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所以安亚公司主张李熠承担共同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7)沪01民终442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对外投资,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被认定,所引发的出资补足义务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属于违法活动,该活动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中"等"所涵盖的范围,因此可直接认定该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本文援引判决认为该情形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当然认定非共同债务,因为上述规定中"等"所涵盖的行为仅包括与赌博、吸毒具有同质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引发债务均可当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审判中应当判断1、该抽逃出资所抽逃的资金是否被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2、夫妻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如果不存在此情形,才可认定为单方债务。该认定标准完全符合判决后颁布的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精神。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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