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中如何确定工程量?

日期:2018-11-20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218 [-] 扫描到手机

      建筑工程纠纷中,对工程量的确定,以下证据必不不可少:

       1、法官会要求出示:总包方项目部的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方的施工日志

       2、法官会问: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是谁、总包方是谁、分包方是谁、监理方是谁

       3、法官会问:实际施工的开工日期、完工撤出日期

       以上均无的话,法官一般会要求做工程量鉴定,否则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轻易判决;就算判决支持了原告方提出的工程量,到二审时也有可能,发回重审。因此,最好在诉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出具《鉴证报告》以作为工程量的依据;当然也可以在诉中申请法庭委托鉴定工程量。

       另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工程量变更的情况。在工程量变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了办理签证手续和索赔,但发包人要么拒绝接收承包人的签证文件、要么接收后不签回执也不办理签证。这就给承包人在工程量变更的确认及工程款的调整方面造成了事实上的障碍。因为签证是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而发包人不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无从主张变更部分的工程款。
        因此,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承包人总的来说都是蒙受了不利益及不公平。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中明确确立了第二个工程量变更的确认规则:证据规则。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即使发包人在工程量变更后不予签证,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承包人工程量未发生变更。当然,在这种规则下,承包人承担了举证证明工程量变更的责任。通过不是签证的其他证据(诸如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补充协议、谅解协议、备忘录等)来证明工程量变更。

        以下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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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一】办案思考:装潢纠纷,工程量的确定须有证据!

        今天代表一家装潢公司参加了一个仲裁庭开庭。该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台湾人李某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应该公司要求以自己名义与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32万元,经双方签字的合同附件为32万元详细构成的预算报价单。结果工程过半,应该支付3期工程时,李某拒绝支付,造成停工1个月。后经过对方律师与我联系,由装潢公司与李某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停工原因和付款时间。但是,补充协议签署后,李某还是未能付款。反而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我们在3天内前往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我们本着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同意解除合同并前往办理手续,但是李某却又拒绝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定,装潢公司不得已立即将该案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支付已完成尚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可是,李某仅私自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出具了《鉴证报告》,总造价远远低于合同约定。不久,仲裁庭向李某送达仲裁文书遭到拒收,经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确认其国内地址就是装修合同确定的地址后,再次送达。

        今天总算开庭了。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私自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是否能作为仲裁庭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加以采纳?对方律师的观点是,除非我们有足够相反证据,否则应该采纳该份证据的效力。

        我提出了几点疑问:1、该报告本身工程量的确定明显与事实不符;2、该机构核查现场时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3、该报告费率计算依据市场平均价,而双方预算报价单已经明确了个项目价格;4、该报告系仲裁期间由李某委托的,应该由仲裁庭委托。

        当然,本案中,装潢公司应该及时编制结算报告并向李某送达,并且应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供,否则仲裁庭根据什么来裁决,该问题系仲裁员提醒,我也觉得有一定道理。 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前双方发生纠纷的,装潢公司应该积极的保全证据,如进行拍照,然后将结算报告送达发包方。这是所有发包方和装潢公司都应该注意的。


      【参考二】如何确定增减工程量确定问题

        一般而言,工程量的增减,均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变更单,经对方确认后进行施工,凭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工程洽商等书面文件即可确定。
        但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发生的增减工程量或变更工程量时,双方仅是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变更单或记录等文字记载,由此常常发生争议。针对这类问题,律师认为可以采取委托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量的增减进行测定或鉴定的办法进行,以鉴定结论作为增减工程量、定案的依据。在现场鉴定时,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对鉴定或测定工作进行监督,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