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13]民众可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 风险自担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21-07-28
  • 最高院:虽使用“定金”字眼但有预付款意味,不适用定金罚则

    表述款项性质使用“定金”字样,但如结合其他情形和条款对于款项还存在其他性质的理解的,同时双方又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定金。 2021-01-13
  • 如何解决有追保理纠纷管辖法院的四大疑难问题

    保理商向保理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者依据保理合同确定的法定管辖法院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在立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保理商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诉讼不属于该院管辖,保理商有权撤回相应的诉讼请求(或者重新起诉)。如果保理商坚持起诉而应收账款债务人提起管辖异议,保理商的抗辩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3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移送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者依据基础合同确定的法定管辖法院。 2020-12-19
  • ​合同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附民法典新规解读)

    违约金能否与损失赔偿金一并适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者并不矛盾。 2020-12-19
  • 开具发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

    合同并未约定当事人付款必须以对方开具发票为前提,且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当事人开具发票既不是合同相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故以付款方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12-19
  • 《民法典》生效后,处理可撤销合同纠纷案件司法理念的转变(二)

    对合同可撤销的问题,《合同法》对无效和可撤销的界限划分的不是很清楚,《民法典》对此有所改变,对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界限更明晰,扩大了可撤销的适用范围,缩小了认定无效的事由,将《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事由,部分挪到可撤销事由中 2020-11-17
  • 【最高院】法院按当事人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按该约定送达地址为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符合法律规定。该规定中“约定送达地址”既可以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也可以是为将来发生诉讼、仲裁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为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020-11-05
  • 《民法典》生效后,人人要清楚的电子合同知识

    任何诉讼结果,基本是决定于证据,电子合同的成立,如微信聊天、QQ聊天等即时通讯软件形成的法律主体合意,均是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形式,我们普通百姓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这些合同内容的“随时调取查用”。 2020-10-26
  •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则适用的十大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此处的“实际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故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适用司法酌减规则时,首先应当查明实际损失,确定调整适用的基本标准。 2020-10-26
  • 公司公章缺位时,公司如何进行诉讼?

    在公司公章缺位或公司内部对意志代表权发生争议时,董事长或董事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意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并在起诉状中签名、签署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2020-10-20
  • 最高法案例|对高额违约金予以书面确认后,违约方还能主张调减违约金吗?

    本案对于如何把握实践中违约方要求调减违约金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裁判观点,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该高额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再酌情调减违约金,否则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0-09-30
  • 最高法案例|即便合同未约定,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违约方应承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020-09-30
  • 法律指点|财务如何审核公司合同,审核要点、审批流程附上,财务务必掌握

    有的合同,因为涉及财务专业比较多,所以一般都是由法务和财务人员一起审核的。所以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的时候,这些审核要点和流程一定要清楚 2020-09-30
  • 案例|当事人约定管辖条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以对方侵权为由起诉的亦应按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管辖条款,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原告)以对方(被告)侵权为由,并按侵权法律关系向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且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该案侵权纠纷亦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 2020-08-28
  • 最高法裁判:签订预约后不能签订本约合同的,机会损失判决赔偿时应考量哪些因素

    对于签订预约合同后,因不能实现签订本约合同的机会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主要应当衡量预约合同内容及履行状态、签订本约意愿、客观障碍、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等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原因要件。 2020-08-03
  • 物权期待权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建设工程发包人以房屋折抵工程款,在法院查封前承包人已将该房屋转售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发包人亦为第三人进行更名确认并开具房款收据,该第三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可以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请求排除执行。 2020-08-03
  •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中标通知书应为本约合同,更符合立法本意,更有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秩序。 2020-08-03
  • 保理业务中的"砍头息"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商业保理与借贷关系不同,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及还款计划确定保理融资款的本金、利息及保理服务费;在实际提供保理融资款时就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实际损害了债权人的资金期待利益,应予否定性评价,以债权人实际获得、使用的资金作为保理融资款的本金。 2020-08-03
  •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双方约定解除,二是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约定解除,因为此时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就后续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即可。但是单方解除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不同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3个月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核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异议方超过三个月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2020-06-04
  • 个案:擅自盖公章,相对方仅凭持章事实不构成信赖,公司不担责

    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在持章人未获授权即在合同上盖章情况下,仅凭其持有公章事实尚不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案涉合同对持章人所在公司不发生效力。 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