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工作群、办公室加锁、不给进大门,还不能认定违法解除?

日期:2022-09-03    作者:汪正楼律师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355 [-] 扫描到手机
          公司不给员工考勤权限、移出微信工作群、将办公室加装门锁、禁止进入公司大门,当发生以上情形时,是不是等同于公司以实际行动辞退员工了呢?

      按我们一般人的朴素认识应该是这样的,但在法律上可能不太好这样判断。因为公司在主观上可能想要达到辞退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并没有表达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同样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两倍)。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2日,张某开始休病假。9月11日,张某病假结束恢复上班。

      2021年1月初,公司要求张某提供痊愈证明,否则将安排张某病休。

      2021年1月15日,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医院痊愈证明,口头要求张某休病假,后暂停张某考勤权限、将张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将张某办公室加装门锁、禁止张某进入公司大门

      2021年2月4日,张某向公司邮寄通知函,要求公司立即安排张某正常上班,如三日内不安排张某正常上班,视同违约辞退。公司收到邮件后未安排张某返岗工作。之后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表示,并自2021年2月起公司持续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至今,虽然公司强制张某休病假的行为不当,但不能因此推定公司未安排张某返岗工作就系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亦确认自己未向公司提出辞职,故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对张某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但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以公司“三日内不安排工作视同违约辞退”为由,向公司邮寄了书面通知函,结合该通知的内容,本院认为张某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公司的同意,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8日解除。

      2.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

      本案中,公司禁止张某进入厂区提供劳动,强行指令张某待岗休病假,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且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劳动权利,该指令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劳动者对此沟通、协商无果,即通过协商等行为无法阻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案号:(2022)苏02民终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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