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口径: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3-07-03    作者:闫笑笑律师   来源: 劳动法智库 阅读:347 [-] 扫描到手机

 孟某于2015年3月4日与上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孟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形式执行,计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孟某未到上达公司上班,上达公司向孟某邮寄《返回岗位通知书》后,孟某仍未返岗。2020年7月,孟某以其实际加班应获得的加班工资应当高于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上达公司支付加班费56000元。

 

争议焦点

 

加班工资是否足额支付的举证责任在谁?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孟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双方无异议。劳动合同约定孟某的劳动报酬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计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对于孟某每月的实发工资中高于2200元的部分,上达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事实,现孟某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加班应获得的加班工资高于上达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对孟某在本案中主张加班费5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5188号判决书

 

律师短评

 

根据证据的举证规则,原则上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的特殊性,劳动者很有可能无法掌握或者获取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材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将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即可。本案例中,双方对于加班的事实没有争议,而是对于加班费的支付金额产生分歧,对此,一审法院以及合肥中院均认为,孟某主张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其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即对于加班费是否足额支付的举证责任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也符合证据举证的一般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