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9-03-05    作者:/   来源:fawuone.com 阅读:963 [-] 扫描到手机

 我国对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承包人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本文分别从这三个资质序列的角度来讨论承包人无资质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效力。

一、无施工总承包资质

承包人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公路、铁路、港口、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又分为4个资质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无施工总承包资质,包括承包人无任何总承包资质和承包人虽有某一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但无所承接工程对应的总承包资质两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此,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无任何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对外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一律无效;承包人虽然具有某一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但无承接工程对应的总承包资质的,其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样无效。

案例一:张之勇(总承包人)与奉化市福楼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福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155号)

法院观点: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原告张之勇作为自然人,没有取得建筑资质,作为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张之勇已实际进行了工程建设,被告福楼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案例二:北京天基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以下简称“天基瑞公司”)与北京燕子口国际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燕子口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昌民初字第10904号)

法院观点:未取得建筑承包人资质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天基瑞公司与燕子口公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天基瑞公司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燕子口公司已给天基瑞公司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及还款计划,天基瑞公司要求燕子口公司依据欠条及还款计划给付工程款,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鹿民重字第10号)

法院观点:关于涉案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涉案工程系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属公路工程范畴,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才可以分包,而同济公司只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施工资质,并无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故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二、无专业承包资质

承包人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设有36个类别,包括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无专业承包资质也包括两种情形,分别是承包人无任何专业承包资质和承包人虽有某一类别专业承包资质但无所承接工程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合同无效。

因此,承包人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形下,其对外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律无效;承包人虽然取得某一类别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但无承接工程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其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样无效。

案例一:姚建华(专业承包)与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人/分包人,以下简称“京海公司”)、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6民初8号)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承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案例二:上诉人湖南金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人/分包人,以下简称“金成公司”)与上诉人益阳万源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专业承包,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与原审反诉被告万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号)

法院观点:关于《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问题。《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金成公司从桔子洲开发建设指挥部承包工程后,将桔子洲桃园绿化工程分包给万源公司施工,而万源公司不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案例三: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业承包人,以下简称“中梁公司”)与四川安和木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泸民终字第732号)

法院观点: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建设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梁公司的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承担单项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

(3)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或建筑群体。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本案诉争厂房为排架结构,其中部分为钢结构工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钢结构工程需要专业资质,中梁公司并未取得该资质。

另外,本案审理中,安和公司申请对诉争厂房垮塌原因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鉴定报告。该报告中,鉴定机构经现场查勘,对该工程有如下描述:“该工程共1层,框架结构,屋面为两跨轻钢屋架,单跨28m……”根据该描述,本案所涉厂房也超过了允许中梁公司承建的工程范围。综上,可以认定中梁公司未取得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三、无施工劳务资质

承包人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具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实践中常见的劳务作业有木工、抹灰、钢筋、焊接、模板作业等。

虽然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但施工劳务资质是承包人从事施工劳务承包的必要条件,缺乏这个必要条件,承包人就不得从事施工劳务承包。

施工劳务承包,又叫劳务作业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这里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与劳务承包企业签订的劳务作业发包合同就是劳务承包合同。劳务作业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劳务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审理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劳务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其与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一律无效。

案例一:理工大学(发包人)与于祥(劳务承包人)、南通英雄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1民终1476号)

法院观点:于祥并不具有劳务承包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据此,南通公司与于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案例二:李仁富(劳务承包人)与北京首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首钢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石民初字第115号)

法院观点:关于合同效力问题,首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尽管李仁富所述以其个体工商户名义即潢川苗圃场的名义承包施工,但仍不能据此证实已经具备合格的施工资质。其次,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陈述,首钢绿化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全部分包给他人施工,并不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故分包行为并不合法。

因此,上述施工资质和分包形式均能够说明,李仁富与首钢绿化公司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无效。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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