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违法建筑施工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9-06-05    作者:王道勇   来源:工程案判例研究 阅读:1023 [-] 扫描到手机

 在发包方破产的情况下,施工方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事关能否足额受偿,弥足珍贵。本案旨在提醒发包方不要参与违法建筑施工,否则血本无归!

 
一、案例索引
 
浙江高院《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浙民申3120号,审判长杨兴明,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方: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违法建筑施工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根据金磐公司二审中提供的浙江省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浙金城法罚(经开)2016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教学楼建设前未经规划审批许可,属违法建筑,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补正有关手续使所建工程合法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享有是建立在建设工程合法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与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违法情形有本质区别。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依据上述解答精神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鉴于案涉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补办是在江南中学、智合集团破产重组的背景下,故即使在二审过程中或二审判决后成功补办了部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亦尚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享有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原审认定金磐公司不能就涉案的金华市江南中学1#、2#教学楼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享有是建立在建设工程合法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违法建筑施工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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