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民事调解书可以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0-11-17    作者:杨巍   来源:最高院裁判规则 阅读:935 [-] 扫描到手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卓越建筑公司与盛泰技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卓越建筑公司承建盛泰技术公司的生产厂房5#、6#等楼、道路围墙及附属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4月。

2014年9月,因欠付工程款,卓越建筑公司将盛泰技术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在案件中达成和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盛泰技术公司支付卓越建筑公司工程款516万元及利息,卓越公司对工程的变卖、拍卖款优先受偿。

而在2013年11月,盛泰技术公司将案涉厂房5#、6#楼抵押给了茂商会小贷公司,并于办理了抵押登记。

茂商会小贷公司得知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后,立即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件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发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

观点交锋

案涉厂房5#、6#楼由卓越建筑公司承建,同时该厂房又抵押给了茂商会小贷公司,因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卓越建筑公司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将影响茂商会小贷公司抵押权的实现。

茂商会小贷公司主张的理由之一是: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应由法院判决确定,不应当调解确定。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博弈与妥协,还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会直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卓越建筑公司主张:其与盛泰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调解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茂商会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故相关民事调解书确认卓越建筑公司对盛泰技术公司的厂房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建议

1. 案外人对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需围绕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工程价款准确性进行论证,不排除发包人和承包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但是由于案外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取证难度较大,案外人提起这类案件的诉讼需做好充分的筹划。

2. 案外人认为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错误进而寻求权利救济,需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诉讼路径进行。如果在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阶段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需要关注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均有法定期限,具体如下:

(1)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2)就申请再审而言,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21条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已经在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异议,则可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未在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异议,则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调解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就建设工程而言,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工程设立的抵押权。

同类案例

1.在调解书中确定承包人在发包人欠款范围内对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361号案件

2. 法院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确定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的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明确就上述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调解书的基础不合法,其异议内容与该调解书有直接关联,实质上意在否定该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关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09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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