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经验:解除限制消费、删除失信名单的正确法律程序

日期:2022-09-03    作者:代巧珍律师   来源:惟识律师团 阅读:414 [-] 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示:实践中,普遍存在职业经理人或公司员工接受指派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一旦涉诉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即被法院限制消费,对其工作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总结在办理大量解除限高令及失信名单案件中的实务经验,就如何解除限高令和失信名单,推出系列专题文章,希望能够帮助被限制消费人员尽快恢复自由。

裁判规则

被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申请解除限高令、删除失信名单的,应当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至相关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审查。

法院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则应以书面决定书的形式驳回。

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不服,需要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若不服复议决定,可再向上级法院申诉。

办案经验分享

1. 解除限高和失信类案件能不能走执行异议程序?

不能。

“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纠正失信、限高的法律程序,申请人应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不能申请执行异议立案。

实践中,有些法院无视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径行要求申请人先提执行异议,经执行异议法官实质审查并作出纠正文书后,申请人才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执行法官解除限高或失信。显然,这个程序是错误的。

如果执行法官没有处理经验,或者执行法院对此类案件有按照执行异议处理的惯例,律师时常会迫于无奈先申请执行异议立案,但最终将通过上一级法院纠正错误程序。

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法院在办理纠正失信及限高类执行案件时,能够严明司法,及时公正办理案件。

2. 执行法官拖延不处理怎么办?

尽管文件规定了明确时限,但法院通常不会按照法定时间处理。我们理解执行法官们每天有繁重的办案任务和压力,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们有义务督促承办法官尽快审查决定。提交书面材料后,应与法院保持联系,定时电话询问案件进展,若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或其他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备好提交。

3. 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原承办法官已退休或离任,且法院未重新分配法官怎么办?

很多案件历经数年未结案,先后有多名法官承办的情形也比较常见。若案件处于交接状态或尚无人接手,申请人可将书面申请书及证据等材料提交至执行信访部门。律师在执行信访办应与接待法官再次确认相关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信息,若确无承办法官,应尽量获取接待法官的姓名及电话,以便于后续跟进督促案件办理。

若是异地办案,执行法院又是较偏远基层法院,在多次电话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方面要联系信访办当面提交材料并简要陈明案情,另一方面也要尽量与执行局分管领导取得联系,尝试促使法院内部自上而下安排解决问题。

4. 若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决定纠正限高或失信,但法院后台系统无法操作,或者删除失信、限高令后仍然不能正常消费怎么办?

铁路和航空票务系统直接与最高法院的执行网站相连接,如果法院不删除失信限高信息,申请人则不能正常购买高铁和机票。

有时,法院删除失信和限高信息后,申请人消费仍受限制,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此时无法通过铁路、航空或工商部门解决,代理律师应及时联系最高法院执行局,详细说明案件情况,请最高法院核实是否为法院内部系统记录错误,并尽快解决。

相关案例摘要

(案件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熊某与宁夏金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宁执复7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提出异议,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即当事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纠正的决定书,适用纠正、复议程序审查,而不是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中,熊某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提出异议,石嘴山中院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审查作出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院(2021)宁02执异87号异议裁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