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措施的穷尽标准

日期:2019-03-03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265 [-] 扫描到手机

   强制执行是依债权人的申请,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强制执行是公权力对已确定的私权的救济。执行程序一经启动,执行机关就应当主动穷尽强制执行措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力救济。

  一、 执行措施穷尽的标准

  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应依法采取一切方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已确定的债权,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就要求在执行程序中穷尽适用执行措施,每一种执行措施包含着许多的执行方法和手段,比如查封包括现场查封、到权利登记机关查封等方法,现场查封又有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两种方法,这些执行方法和手段有时对于同一标的物必须都要使用,有时则只需使用其中部分,因此执行机关也需根据个案实际穷尽使用这些方法。在实施某种执行措施时,执行机关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执行。

  二、执行措施穷尽标准的特征

  1、合法性。执行措施穷尽标准的实质就是要求执行机关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要全面、正确地实施相应的执行措施,因此穷尽标准的核心是执行措施。执行机关所实施的无论是现行法律已作规定的执行措施还是没有明文做出规定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如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等等,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因此执行措施穷尽标准就必然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2、不同性。即不同执行内容的执行措施穷尽标准具有差异性。如执行的内容有金钱债权、物的交付请求权、行为请求权之分。执行不同的执行内容时,执行措施的穷尽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3、具体性。针对某一个执行案件,到底需要采取哪一种执行措施,需适用到什么程度,其穷尽标准是相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的。有些执行措施在所有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是必须穷尽的,比如受理案件后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调查等,有的还必须在法定条件成就时才能采取,比如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搜查等。

  三、金钱给付案件执行措施的穷尽标准。

  (一)、执行前的准备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1.发送执行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发送执行通知书的作用在于告知被执行人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敦促其尽快履行债务。2.穷尽调查手段。执行程序中的调查是执行机关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执行的调查是要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它对债权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执行机关可采取的调查方法有:(1).申请执行人申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据《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如实填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以便与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传唤被执行人,责令其申报财产。执行程序中,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需要传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同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以及要求其必须如实填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3).依职权调查。由于申请执行人申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确保其准确性,这就须要执行机关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查找相关的关证据证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机关依职权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到工商、房地产、车辆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执行机关还应当到其所在地社保中心、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邻居、亲朋等调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要查看其财务资料,必要时还应向验资机构查明其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有无被抽逃资金的情况等等。

  (二)、穷尽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在执行中,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适合为一体的,才起执行措施就是履行了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即对金钱的执行。金钱在执行中分为现金、收入和存款等几种形态。对现金的执行适用冻结、划拨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则应采取扣留和提取措施;对存款则应采用冻结和扣划措施。金钱执行到位后,执行机关应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文安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的必须费用,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的实施。对个案金钱给付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措施,其作用在于解除被执行人对其一定财产的占有,剥夺其处分权,使执行机关获得并行使对查封物、扣押物的占有权、处分权,以便于变价。

  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对提出的异议依法进行审查。

  5.其他相关措施的实施

  辅助手段的实施。如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等。这些执行方法具有间接执行措施的特征和功能,一般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机关进行审查,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实施。

  6.对妨害执行或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给予了必要的处罚。

  执行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妨害执行或拒不执行的行为,相应地采取的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应注重教育疏导工作,即针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制教育,释明法理,讲清利弊关系,运用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方法,促使或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动化解执行,定纷止争等辅助手段相结合。当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等协助时,应及时与其协商,除去阻却民事强制执行继续开展的客观困难,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确保执行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