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强制执行手段都有了法律依据,你可大胆运用

日期:2018-12-09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101 [-] 扫描到手机

 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权。有人说,我给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人说我是胡闹,说我没有这个权利。作者回答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是有申请权的。

法律依据是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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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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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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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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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这一执行措施作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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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被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收入应限于被执行人在工作单位的所得,即工资收入。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对法律的理解过于机械。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主要经济收入早已不再是工资所得,更多的是各种经营所得,例如自主经营、承包经营、投资经营等等。而这些经营所得,显然也是符合被执行人收入这一法律概念特征的。所以,作者认为,针对当前的社会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应当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概念,扩充到被执行人所有合法收入的范畴,如固定收入、临时收入、继承所得、自主经营、承包经营、投资经营和利息所得等等。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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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的债权。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二款“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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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九、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实现你的债权。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第二款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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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退休工资,以偿还你的债务,实现你的债权。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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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请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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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篇幅所限,今天就只能说到这里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