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民事执行里面的“道道”很多,水面以下的“冰山”可能很大

日期:2023-09-21    作者:盈科重庆李军/ 整理:许有根律师   来源:头条原创 阅读:213 [-] 扫描到手机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关于法院常规执行流程

1、向被执行人发受理通知、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及附表

2、查看执行前是否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是否具备处置条件。若能,则正常处置。若否,放下!

3、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开始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2次),其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工商、房产、车辆、保险、支付宝、微信等。若有,则处置。

4、若网查后,显示无,申请人又没有线索,不好意思,将被执行人限高、失信后就终本、归档了。

5、然后,下一个......

你懂的。。你的案子就成功进入档案室存放起来了

 

二、关于查控系统的BUG

网络查控系统由执行局掌握,其查控范围涵盖了银行、房屋、土地、证券、工商、婚姻、保险、船舶,并且针对银行现金部分,大部分均支持线上划扣,但是债权人万万不可过度依赖于查控系统。

1、其只能查询发起查控那一刻的财产情况,针对之前和之后发生的或者已经转移了的,都会显示无。

 

2、目前查控系统除了银行外,针对其他动产、不动产不支持跨省域直接查询,若需查询,需由执行法院向其他省域法院发委托调查函或协查函。

 

3、法院每次操作查控系统时均需录入对应案号,即不可以用本案案号查询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案件终本后,无法直接录入、不能再次发起查询,若再次发起查询,只能重新恢复执行后才能查,而恢复执行,你懂的?!

 

4、查控系统实际未能覆盖所有银行,目前支持的银行大约200家。所以,债务人可能出现跨省、异地重新开户收款后进行销户以规避执行。

 

5、法院发起银行查控、查询不是直接向人民银行,而是批量向银行发送协查,所以,承办人可能会出现查询信息缺失。

 

6、目前社保、保险、公积金网络查控信息并不准确,建议通过其他平台核验后通过调查令查询。

 

7、查控系统无法直接查询离婚档案、户籍关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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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过分依赖查控系统,可能最好只会等到一句话——没查到财产,案件要终本!

客观而言,大部分人认为执行案件难、没有突破口系因对执行案件认识本身、或不够了解执行程序和执行方式、突破路径所致。

三、介绍几个常规的、又容易被忽视的查找线索的方式

(一)手机号的妙用

1、手机号(靓号)本身可以评估、拍卖。

2、通过支付宝“转账”功能、12368、12123等政务平台找回密码功能、现场充值话费......,可以核验该手机号是否为本人手机号或其他机主姓名。

3、通过企查查,以手机号作为检索关键词,可以检索出与该手机号相关联的人和企业。该关联人和关联企业极有可能就是老赖逃避执行、放置、接收财产的主体。

4、可通过手机号我们自己的手机号,添加该手机号的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了解老赖的最新现状。 ——根据现有的大数据推送规则,将老赖的号码存储进手机后,大数据会再社交软件上自动推送该主体的动态信息。

5、通过手机和身份证号码结合社保、公积金、保险、证券等政务或官方平台,可以验证老赖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上述财产。

6、手机号具有实名认证信息,通信机构保存的认证信息内容通常会有住址或地址,该地址可能为老赖的经常居住地或财产线索。

7、电视机网络往往以手机号绑定,可进一步提供调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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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箱的妙用

1、邮箱可以查出被执行人更多关联信息。具体如打开企查查或天眼查,以该邮箱作为检索关键词,可能弹出的信息不仅仅只有被执行人一家公司,还包含了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即为关联主体。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通过以“股东、高管名字”方式进行关联产生的漏洞。

2、邮箱可能是被执行人注册支付宝的账户。

3、在处理营利法人的执行案件中,人格否认为执行突破路径之一,而证明人格否认需要证明存在人员、场所、业务等发生混同,不同主体使用同一邮箱系证据之一。

4、债务发生后,被执行人为了防止被找到踪迹,可能会更换手机号码,但是可能会留下使用的邮箱。即,可以尝试直接通过该邮箱运用百度搜索,若找到某一公司信息下留下了此邮箱,则该公司极可能为其目前工作单位。

(3)现场调查

1、对自然人和营利法人,穿着平常以洽谈业务、寻亲访友名义与其周围邻居聊也能发现部分信息。

2、如果是营利法人,现场发现同一个地方挂了两块牌子,朋友,那是“公司人格混同”的标志哇。你得读懂这些信息。

。。。。。。如此种种,我们说执行难,这些线索我们真的去一一核实了吗。

四、关于调查

很遗憾,我国公民本身不具有调查取证权,律师也不完全具有调查取证权。要做好执行,切身体会就是要需要承办律师把自己打造成为“法官的金牌助手”,如此一次,很多事情都可以一一解决

比如:执行案件中如下事项均为重点调查事项

1、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微信流水。流水最能反映被执行人的生活状态、躲债方式。但是,法官会主动去调流水吗?当事人能调流水吗?不会,只能承办律师去调取。

2、户籍信息。执行阶段是允许调取被执行人的关联户籍信息的,大部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对象就是户籍关联人,结合流水就可以查证一些事项。

3、有限电视、水电开户、缴费记录。不管如何,被执行人他也的生活、也的看电视吧。去把这些调取一遍也会有意外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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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扩大执行主体的方式

1、通过变更、追加大概有20种,具体可以百度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不赘述。

2、还可以另诉。如:

(1)发现对方离婚转移财产——撤销权

(2)发现同意场地两个牌子——人格混同

(3)发现没有出资——加诉股东出资到期

(4)发现验资后抽逃资金——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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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助行政、刑事手段打击

1、查税务资料后,对比工商年报资料、贷款资料,发现其可能涉嫌逃税——举报、控告。

2、现场查看后,发现工厂未办证——违法建筑举报

3、现场查看后,发现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环保举报

4、发现现场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工商登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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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而言,最怕的就是你的承办人放弃了。只要不放弃,充分运用执行规则、执行程序,一个案子没那么容易彻底死掉。

也许看了这些内容,有了思路,但是具体落实,发现还是有不明白的地方。这是正常现象,一个具体规则的实施、落地操作哪里是看一篇短文,听答主絮絮叨叨一遍就可以完全实现的。

就财产线索调查这一块的内容,实际上法院的“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已经帮我们提供了基础思路了。

调取涵盖的具体范围可包括银行、船舶、工商档案、不动产(房屋、土地、林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微信、支付宝、京东等)、婚姻登记信息、暂住人员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水电气登记信息、保险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等

这其中不少信息,需要调查令的辅助,才能获得。调取到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将调取的资料、结合案件情况,进一步分析、判断,确定最终处理思路。可单独就财产调查进行落地实施,并给出具体处理方案,将执行阶段的“查控”落到实处。

 七、自然人规避执行的常见行为种类

 
被执行人常见常用的规避执行的行为比比皆是,如转移存款、外出躲债,举家迁移等等,总结下来主要有:

1、利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规避执行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自然人的银行账户情况虽然有所规范,但是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银行仅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时可要求个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使用实名,同时按照银行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银行可以要求个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因此自然人往往可以在自己官司缠身之际,将自己现金存入以家人、亲友的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内,既达到利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的目的,又不妨碍其使用这些资金。

2、固定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规避执行

    执行中,有很多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采取了有资产而不登记在自己名下,从表面看来都不是被执行人财产。例如有人买了机动车或者房屋等需办理产权登记的财产后,经查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房产等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是因为未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而被执行人又拒不承认该财产属其所有,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对这些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设定虚假债务的方式规避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生效判决,采取与其亲友串通,为双方之间设定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用自己名下的资产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权利的方式规避执行,特别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登记后,即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处置了这些担保资产,因为有着表面合法的抵押、质押这些具有优先受偿能力的在先权利,最终处置财产所得款项仍然能够回到被执行人手中,从而达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目的。

4、被执行人外出躲避,规避执行。

    有一些被执行人,在案件一进入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之前,或者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离开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此方式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不接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外出躲避后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因为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案件无法执行。

5、以闹事、上访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手段相要胁,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私企老板、包工头、村干部作为被执行人时,他们在这方面所体现的“能量”更为巨大,他们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其亲友、不明真相的群众等,以围攻执行法官、闹事、上访等方式,以影响社会稳定要挟人民法院,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而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往往使案件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从而让被执行人达到其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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