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丨牢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现债权“不走弯路”

日期:2021-01-07    作者:易奎律师   来源:头条原创 阅读:611 [-] 扫描到手机

 近年来,执行案件逐渐呈上升增加的趋势,加之之前累积的大量未执行终结案件,为解决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及时退出,集中力量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才“应运而生”。

根据相关规定,终本程序的案件可以作为法院结案方式处理。但为了防止执行人员未追求结案率、是否严格把握终本条件等因素,规范终本程序,司法解释对终本程序作出了详尽规范性要求。

律师解读丨牢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现债权“不走弯路”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是无可供执行财产

判断一起执行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终本程序,前提是执行人员是否依法履行了全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并得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结论。

《终本规定》明确规定了终本程序应当同时符合4个条件: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律师解读:这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将执行通知送达被执行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还应通过现有技术手段依法进行了查找,比如,要求公安机关协查等办法。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核实,如发现存在逾期报告、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对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还应依法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了刑事责任。

2、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律师解读:财产调查是强制执行的核心,也是执行人员最重要的职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可能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进行了核实;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且拒不交出的,已经依法采取了搜查措施;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了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如存在上述情形,执行人员未依法处理的,则不能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则不能裁定终本。

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是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前,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和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黑名单的措施。且必须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或已执行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律师解读:财产无法处置仅仅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和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不能执行或应当免予执行两种类型,而对于所谓的被执行人财产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有其他共有人份额、轮后查封、唯一住房等原因均不能成立。

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有其他因素,也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比如有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时可以依法通知优先受偿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或保留相应的份额。又比如有其他共有人份额的情形,依法为共有人保留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析产诉讼等法律救济权利等等。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救济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解读:该权利救济期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救济。

三、终本后恢复执行的条件

律师解读: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法院首先应当依法核实财产线索,属实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但实践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往往事出紧急,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就可能导致财产转移或灭失,如先办理立案手续再采取控制措施就可能丧失执行有利时机,因此,在情况紧急时,法院可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再办理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最后一公里”,除了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外,更多的是依靠法院的公权力、强制手段来保障。因此,如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与执行人员沟通了解执行情况,及时申请财产调查等措施,也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